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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及其协议常见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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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9-8
发布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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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是相对于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而言的。《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8.被派遣劳动者如何确定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是指相同或者同类岗位的劳动者不论性别、年龄、种族、用工形式等非劳动能力的差别,一律按照付出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劳动报酬。在此,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其他劳动者的报酬标准应该相同,用工单位不能因为用工方式不同而区别对待。
9.被派遣劳动者能否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10.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解除相似,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可以分为劳动者辞职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两种情形。不同的是,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而应当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意识到自己与被派遣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不可以直接对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例如: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权利要通过派遣单位来行使。
11.哪些岗位可以实行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岗位,主要是针对那些并非常年有劳动力需求或者需求不稳定、相对集中的季节性、短期性的工作,如月饼、元宵的生产,商家的各种临时促销活动等。
辅助性岗位,是相对于核心、关键岗位而言的。而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所从事的工作通常都是普遍需要的,不具有独特性,不会威胁到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外泄,也不需要用工单位有针对性地个别培养,因而比较适合使用技术熟练的派遣劳动者,比如清洁工、保洁员、电梯工等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所从事的工作在不同的用工单位之间都是相同或类似的,具有很好的迁移性和广泛性,因而比较适合使用派遣劳动者代替自有员工。替代性的岗位主要有收银员、导购员、售货员等。
12.用人单位能否实行自我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通过派遣单位的介入,使得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相分离。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承办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用工单位根据派遣协议的约定给派遣单位一定的劳务报酬;而劳动者则根据派遣单位的安排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和工作。
有不少用工单位为了利用劳务派遣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其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支付给派遣单位劳务费等义务,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是下属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这种做法其实已经扭曲了劳务派遣最本质的特征,无异于直接用工。所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再一次强调,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符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因此说,法律规定是某用人单位自我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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