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本平台表格下载栏目)
2、三年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表;(见本平台表格下载栏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内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见本平台表格下载栏目)
2、营业执照(已成立的公司);
3、公司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已成立的公司);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9、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10、《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单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注销后,想继续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应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本平台表格下载栏目)
2、营业执照(已成立的公司);
3、公司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已成立的公司);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9、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10、《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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